第2章
太甲門二條
諸林谷祆異累害人者,處死。所部鬼物非過干累及者,送東嶽處分。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,杖一百。同情犯者,罪亦如之。
諸林木散大,為人欽仰,立祠祈檮無福報者,並除之。因立祠而不為害,善能興福於人者,聽以有無功績奏聞,違者杖一百。
太戊門一十七條
諸地氣所產育養之物,遇灾年須出生地毛。如鬼神無故出入,別興風雨,而因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,並流一千里。仙官拘
執六地犯者,具奏天府。
諸神鬼盜人財滿千錢者,流二千里。不滿千錢,徒二年。若常住供獻之物,不以多寡,滅形。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為害者,關日遊神吏謄報,違者杖一百。
諸掌文字管攝邪魔,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,有稽遲、投至不明、磨擦損污者,杖一百。私拆封角視者,徒二年。奏書有漏泄遺墜者,流三千里。
諸鬼神妄攝人魂者,流三千里。因而致斃者,處死。
諸神鬼呼召不至,輒違慢不恭者,徒三年。
諸鬼神非攝受於人世,不得與生靈混處,違者杖一百。天府謫仙者非。如妄假名目,邀求祭祀者,徒二年。切害者,送東嶽處置。拒捕者,處死。
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,妄興妖祟為害,經宿不去者,杖一百。五日加一等,罪止徒二年。被命遣不去者,處死。
諸人間染疾,旬月淹延不退,夢寐與鬼魅交通者,委所居地祇具事狀,申東嶽誅滅,違者杖一百。
諸驅邪院官行天符,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,不即力幹違慢者,徒一年。
正一門四條
諸稱水者,不以大小淺\深,善能滋養稼穡而不隨時者,許九江水帝察其功過保奏,違者杖一百。
諸龍神在江河湖潭湫水,有所主者謂之主,正則祠之。若因大風雨,無故非理出遊害人稼穡者,徒一年。妄邀祭祀者,徒二年。掌水司引水,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,流三千里。不及五十家,徒三年。灾年時行地分變異者,勿論,仍具表以聞。
諸龍神鬼主江河汙流去處,若故曲邀舟車祭祀者,徒二年。妄興風雨,翻陷田屋至傷人命,一人流三千里,十人處死,十人已上滅形。干涉湖潭主守,並同罪。本地分不紏者,罪亦如之。
諸隱伏神鬼合起雨澤,不急救旱救苦,水主同情隱匿不為放露者,並徒三年。
亡祟門六條
諸亡者有怨於生人,曾經地府陳理,未結絕而擅於人家,作祆異尅害他人,僥求功果為報,雖非損人命,而動煩立獄仇對平人者,關地府滅形。
諸無道邪祟隱顯形影,放火撒血、引弄家畜之類,驚犯生人者,流三千里。至害性命者,處死。
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,或籠\櫃中燒熱財物舍宅,及十戶者處死,不及十戶徒三年,送酆都重役地分。知情故縱不斜者,流三千里。
諸伏屍鬼怪古物精祆一切無名之鬼,妄託不繫籍,身死輒停世間不去者,徒一年。妄假威勢,曲求祭祀,陷害生人,流二千里。地主者知而不紏,同罪。
諸鬼祟傷害生人,因追捉藏伏者,徒三年。拒捕輒與吏兵鬬敵者,處死。
諸孤露無主邪鬼,假於新死故亡之便,纏繞生人有所求者,流一千里。傷人命者,滅形。委是家親眷屬,逐時有闕祭祀,因而作祟者,以肴饌祭享,善功為報,化諭遣退。若受祭享福力後,依前為害生人者,送東嶽,於下鬼籍中拘係。
國祀門五條
諸國家不載祠典神鬼,妄興祆孽,誑惑人民,輒為禍福者,流三千里。曾傷人命者,滅形。
諸鬼神雖不載祠典而能福及於民者,當考功績,以聞推恩。若自矜其功,而輒便妄以祆異,於人興疾疫,須求檮祀而不退者,徒三年。至傷人命者,流三千里。及十人,處死。十人已上者,滅形。
諸里社本界神祠,水陸二路,見係陽界靈感,該在祀典不得受人間曲祀及不得受人厭呪生命,違者紏察,申三官,當議重行黜陟。
諸祀典福神,有害於人間者,具所犯,奏取救裁。
諸朝列功臣名賢,因立廟祀後有害於民者,立便遣之,違而不去關東嶽,并具所犯奏聞。
飛奏門二條
諸急切飛奏,限兩時報應。上天急切,興地嶽靈官行報者不同。若違時不報,或因謄奏有失者,並杖一百。仍許再奏,候報施行。如驅邪院悮報,因而違者,勿論。
諸奏書緊切,限一日。次緊,限三日。常程,限七日報應。並謂奏上天者。皆用引劄通落,須經歷地分護送出界,輒邀攔拘滯者,一日杖一百,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若情理切害者,並具事因奏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