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章
保奏如保奏官將傳法用
具官姓名,臣准令或格,略具合舉條例。右臣某,伏睹某官姓名,入意旨。今保舉,堪充行云云。如後異同例,依天憲,謹具録奏聞,伏候勑旨。如保人於他處即稱仙旨,年月日狀奏。
單狀
某司自申狀,則具位某事。若無事因者。於此使云右云,謹具申如前,列數事云云。
右件狀如前云云。某司謹狀。若取處分,即云伏候指揮。
年月日,具位狀。
凡有所統攝者,皆用此式。如申東嶽之類,仍於狀前,貼出申發日時。
某司牒某司,某官,某事云云。牒件如前,列數事云云。謹牒。太歲年月日牒。具官書押。
凡不相統攝者,行移用此式。諸神牒准此,改某司作某人姓名,不空字。雖統攝,而無申狀例及相等,皆用上式。於所轄,而無符貼例者,則曰牒某處或某官,並不空字,年月日,具街書押。
凡同所隸,而別職局者,用如天道院關仙籍案之類天樞也。
符式
某司某事云云。右符某處主者云云。符到奉行。年月日符。具官書押。
凡所屬用此式,如付社令之類。
帖式
某司某事云云。右帖某處某官云云。如前列事則之。右件帖云云。
年月日帖。
具位押。
凡差撥神將、治病行事用此,如用引日引。
曉示某司某事云云。右告下云云。者別事則云右件云云。
年月日曉示。
具位押。
合用印
奏上帝表狀用淨明院印、上箋詞職印。上天行移用太玄省印。九地行移用淨明法主印。祈禳超度用道君印。救治差將書符攝召用總監鬼神印。
印式
印鬼監總印之省都玄太
印主法明浄印君道